订立收养协议是一种依据民事法律行为办理的的收养方式。《收养法》以办理收养登记为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同时又规定,收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由此可见,对于国内公民之间的收养关系来说,订立收养协议并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而办理的。收养协议可以订立,也可以不订立,但是决不能用订立收养协议的方式取代收养登记。其实,就法理而言,办理收养登记本身就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可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否则是不会准予登记的。
收养协议的内容:
1、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
2、收养的原因;
3、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6、收养开始的时间;
7、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相关收养的法律法规: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