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常的继承法原理,继承权在继承开始以前,称为继承期待权,在继承开始以后的继承权是继承既得权。但是这种既得权仍然不能准确无误得表达继承开始后得继承权的性质。因为此种权利从继承开始时起到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或者表示放弃继承时止,仍然是不确定的,只有继承人实际上取得了遗产和遗产上的权利,这种继承权才是实在的既得权。然而,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此种继承权是自始未曾发生,那还有什么继承既得权可言?由此可见,所谓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是继承既得权的提法也是不确切的。因此,有必要把继承权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是继承期待权。此种权利只是表明继承人有继承某人遗产的一种实际可能性,是继承人得以继承遗产的资格。
二是从继承开始起到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或表示放弃继承权为止,其继承权是介乎于继承期待权与实在的具体的既得继承权之间的一种权利。此种继承权利可以称为处于发展变化中的继承既得权。这种权利既不同于继承期待权,又不同于实在的继承既得权。因为它确实是一种已经享有的继承权,继承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使自己取得对遗产的权利,也可以通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使自己溯及到继承开始就对遗产不享有任何权利。
三是已经取得的继承既得权较稳固的、实在的继承既得权,此种权利从继承开始时起到遗产处理时止单一的法定的继承人只要不放弃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就是实在的继承既得权,若系共同继承,从实际取得遗产时起,这种“发展变化中的继承既得权”即转变为“稳固的实在的继承既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