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有房屋使用权不属于个人财产范围,因此如果使用权人去世,只能按照规定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继续承租。那么,已购公房上市的办理程序,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已购公房上市的办理程序,已购的公有住房如要上市,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出售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出售,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职工按房改政策所购住房申请上市出售审批表》;
②住房产权证书;
③当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的证明文件;
④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⑤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时的收入专用票据;
⑥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⑦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方房改住房上市出售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3、准予上市出售的,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并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4、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所买卖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5、买卖当事人按规定缴纳税费,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6、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过户手续30日内,到当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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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过程中购房人去世的,如何办理产权手续
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
(二)承租人的继承人是否有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的权利
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根据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是可以变更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