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买卖合同有什么规定

更新时间:2018-06-21 10:40: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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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约合同的性质及其效力。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契约可分为本约和预约。在预约中约定将来要订立的契约是本约,而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为预约。

 预约买卖合同有什么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上述约定条款,上述条款虽未约定明确,但必然隐含和涉及买受人到期不签本约的原因因素。若理解为买受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到期不签约都构成违反预约,显悖公平诚信,违背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法理,也与合同法有关免责事由等规定不符。再以有关预约合同的性质以及交易习惯解释,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是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而并非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只有当买受方违背公平磋商本约的义务,以致到期不签约,方合乎该款应有之义。

  (2)定购协议是出卖方作成的格式合同,对约定不明确的条款依法应作有利于相对方的解释。上述约定,含有要求买受方按时接受出卖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之意,体现了对买受方本约内容磋商权利的限制,应作有利于买受方的限缩解释,即所谓买受方如期签约是指经协商一致后签约,而非无条件接受合同内容。因磋商不成而未签约,不适用定金罚则。

 预约合同的效力

  关于预约合同能产生何种法律效力,主要有两种观点:  必须磋商说和必须缔约说。所谓“必须磋商说”,指当事人之间一旦缔结预约,双方就负有在未来某个时候为达成本约而进行磋商的义务。“必须缔约说”则认为当事人仅仅为缔结本约而磋商是不够的,还必须达成本约,否则,  预约毫无意义,而且还容易诱发恶意缔约的道德风险。笔者认为,  两种学说各有千秋,但更倾向于必须磋商说。预约的目的是稳定交易机会,当事人订立预约后,虽然对同时存在的其他交易机会的选择能力大为降低,但并非仅局限于此。基于这样的信赖,当事人将为订立本约做各种准备工作,  放弃寻找其他商机,全心全意为订立本约及将来履行本约而努力。如果对方当事人违反了预约,没有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 当事人的各种准备工作就会落空,  失去其他有利商机,其合法权益无疑会受到损害。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主体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于此情形下,虽然当事人已订立预约,拥有一个机会,但若在缔结本约之前,  又出现了其他更为难得的机会,当事人自会权衡利弊,决定取舍。过分强调对预约的实际履行,还有可能引发当事人的抵触心理,造成其对履行本约的消极态度,导致更多纠纷的发生。

  预约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预约合同中的已决条款,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更改,否则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对预约合同的未决条款,则由双方当事人继续谈判,以达成正式、完备的本约。在无悖于公平原则情况下磋商不成,或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未能订立本约,则不存在违约,但如一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签订后非因上述原因而以自己的行为或明确表示不履行该合同则构成对预约合同这一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违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的赔偿责任

  预约合同的赔偿责任问题,可以由当事人可以在预约中约定违约金或定金。违约金和定金责任主要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无此项约定,或者违反预约的一方当事人在承担违约金或定金责任后,对方当事人仍有损失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损害赔偿责任也可由当事人约定,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一定要严格把握。违反预约的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损失为限,  不应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指对合同或要约赋予了信赖的一方当事人所故有的,因信赖可能或已经受到损失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表现为订约履行的成本及订约机会。期待利益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希望的,  通过履行合同所带来的利益,是与既存利益相反的将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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