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那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关于国家部级干部退休年龄规定,欢迎阅读。
国家级正职的职务有: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总理、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全国军委主席、中央政治局常委。除此之外还有正部级和副部级。
国家部级干部还有国家级副职:中央政治局常委、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国家副总理、国务委员、政协副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一般来说,国家部级干部的工作年龄是在70岁以下,而关于退休年龄则没有具体的规定,大概范围是在75岁左右,而退休这种事是要中央、人大、政协、国务院等决定;部级干部的退休年龄是由80年代和90年代中组部和党中央的两个相关的文件来决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省部级的党政机关干部的退休时间是65岁,但是如果任期未满,则可以延长三年,至68岁左右;省部级的副职干部退休年龄一般是在60岁,然后的工作可能会退居二线。希望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