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支付令送达给债务人后,应否送达给申请人,法律没有规定,因为没有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通常作法是不送达给申请人。望城县法院调查研究后发现,支付令送达债务人后不送达给申请人,存在种种弊端,主要表现如下:
一、申请人提供债务人去向的义务将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能否将支付令送达给债务人,仍处于不确定状态。支付令必须送达给债务人本人,即便债权人提供的债务人住址正确,也可能因债务人外出而导致支付令一时难以送达。因此,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后,还负有一项附随义务,即在法院将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前,提供债务人去向的线索,以方便法院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从受理之日起到发出支付令的日期为十五日,如果发出支付令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则应终结督促程序。在这四十五日之内,只要支付令尚未送达给债务人,申请人的这一附随义务就一直存在。如果法院将支付令送达债务人后,不向申请人送达支付令,申请人就无法及时知道法院是否已经向债务人送达了支付令,就可能仍然在为调查债务人的行踪去向而耗费时间和财力。
二、申请人不能及时获知支付令的生效时间,妨碍了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令在送达债务人后,债务人如果在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支付令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有赖于债权人的申请。如果支付令在送达给债务人后未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就不能通过正常的程序渠道获知支付令在何时送达给债务人,也就不能预知支付令的生效时间。支付令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可以立即申请,也可以延后申请。如果支付令在送达债务人后未送达给申请人,债权人无法通过程序渠道获得支付令的生效日期,将对其申请强制执行造成妨碍。
三、申请人不能及时获知生效支付令的给付内容,损害了申请人对法律文书的知情权。支付令如果没有生效,只能成为债权人曾经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支付令一旦生效,那么,它就是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这是确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而言,意义同样重要。如果支付令不送达给债权人,债权人将无法通过正常的程序渠道获知支付令的具体内容,对于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损害了债权人对法律文书的知情权。此外,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供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虽然可以通过找承办法官复印等变通方式解决,但这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正常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