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84条、第85条、第86条规定了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与效力,合同债务的承担学界一般称为,转让的义务承担与并存的义务承担。所谓转让的义务承担,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作为合同新的当事人,代替原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所谓并存的义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由第三人与合同债务方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由上可知,
(1)合同债务的转让无论是整体转让或者部分转让,均是合同主体发生了变更,合同债务整体转让时,原合同当事人脱离了合同关系,第三人成了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债务的部分转让,则合同关系又多了一个义务主体,而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可能成为合同当事人。
(2)合同债务的转让给第三人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无需债权人同意,只要第三人愿意履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