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各种原因(常常是夫妻间已产生不信任时)以他人名义购置不动产,有的一开始并非抱着隐匿财产的目的。比如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当地户籍,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置车辆,需要本地户籍,不得已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本着无所谓的态度未告知配偶真相,待到离异时,则干脆将事实隐瞒,认为非自己财产不予分割。对于配偶离婚后以回购方式逃避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应对:
(1)搜集对方的相关票据,查看是否持有以他人名义购置不动产的票据或纳税凭证,查询该不动产的办理手续,是否为名义产权人委托对方购置;
(2)查询对方离异后房屋的购置时间,前房屋所有权人是谁,交易方式是购买还是赠与,若是赠与,则一般为离婚前隐匿的财产;
(3)查询对方离异后使用的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的现房产权人虽不是对方,若购置手续是由产权人委托对方办理的,特别是产权人与对方关系密切的,一般为离婚前隐匿的财产;
(4)向名义产权人核实事实真相,一般情况下这些人虽口头上会承认事实,但不一定愿意以书面形式确认,可以录音、录像的形式将谈话内容确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