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寻医是大多数人的积极做法,但是现在有些医疗服务机构违反医疗合同服务,导致患者就医出现损失,那么可能属于医疗欺诈。所以,什么是医疗欺诈?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目前学界对医疗欺诈尚未达成统一概念,从语义角度来看医疗欺诈是医疗服务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使得患者的人身及财产权利遭到侵犯。医疗行为根据其主体的范围来看,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应用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从事的为特定的自然人进行健康价值创造的各种行为,其实施主体一般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广义的医疗行为则作为整体性的工作,除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外,还包括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前者有关的管理及后勤服务等活动,本文所称“医疗行为”除特别说明外取其狭义。
关于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司法解释,医疗欺诈可以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过程中,故意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患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接受其医疗服务的行为。
遭遇医疗欺诈怎么主张赔偿?
追究医疗机构的民事责任
首先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担当调整医疗欺诈行为的大任,就目前我国当前立法现状来看同医疗欺诈涉及最多的是民法通则、合同法与侵权类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军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在没有具体法律规范可适用情况下,为了个案正义当然可以用以上原则调整医疗欺诈的行为。民法通则106民事责任过错原则与第117条、第119条,第130条规定了对医疗欺诈行为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合同法对欺诈行为订立的合同提供请求变更和撤消的选择;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有过错责任。
当前还没有侵权行为法典,但对医疗欺诈可能侵犯到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均有相关规定。精神权利一般为人所忽视,但在医疗欺诈行为中表现明显,患病本来就是一件让患者身心痛苦的事情,如果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价格欺诈,甚或是恶意病情夸大都会使得患者及其家属承受比原病情承受更大的痛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也就是说,即使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也可以依据最后一款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便是医疗欺诈意思的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