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美容整形引发损害赔偿的案件近年来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也感到颇为为难,其主要原因是,这类案件涉及到几个比较棘手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方面,美容整形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的性质 在有关美容整形的纠纷中,要求美容整形的人(以下简称整形人)和美容整形机构(以下简称整形机构)之间通常会存在整形合同。依据该合同整形人有权要求整形机构对其进行整形手术,并使手术达到其承诺的效果。而整形机构则有权利按照约定收取费用。这一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原则。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害,应该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就美容整形因的损害赔偿纠纷而言,它首先具有合同纠纷的性质,受到损害的整形人可以依法请求整形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在美容整形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中,通常是因为整形机构为整形人实施的手术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甚或产生了负面效果。这种情况固然符合合同法关于加害给付的规定,同时也符合民法通则关于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即这种行为通常侵害了整形人的身体权或者说健康权。在这种情况下,整形人当然也有权要求整形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这样就产生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问题。所谓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不法行为同时违反侵权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