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提出。
2、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
据《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