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犯了寻衅滋事罪,被检察机关依法起诉了的,那么被告人要撰写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而寻衅滋事罪辩护词怎么写?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某近亲属的委托,由我为其出庭辩护。下面我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故意伤害罪与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犯罪构成上是有区别的。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对殴打他人并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结果的应认定为此罪还是彼罪,可通过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所侵害的客体进行区别,具体如下:
一、在主观故意方面。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是一种随意性的行为,其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即在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具有流氓的动机,并在此动机的支配下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此动机和目的。寻衅滋事罪的动机和目的是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分的关键。联系本案来分析,双方之间是因为做生意发生了矛盾,特别是对方的人员先行伤害了被告人黄某方面的人员,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本案被告人方面的人员受伤的事件没有得到解决,于是本案的被告人等产生了误解,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去解决问题,而是采取了错误的近于原始复仇的方式来处理矛盾。这样的后果是造成了对方人员的受伤后果。本案的被告人在主观上不是存在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而是具有特定的主观故意。
二、在客观行为方面。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而寻衅滋事往往对对方的人是见一个打一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只为了追求精神刺激而不计后果,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也就是说,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他人”在起因上、对象上、殴打的手段上都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而故意伤害罪则无此随意性。这反映在本案,尤为明显。本案的被告人不远近万里来到阜新,事先准备了凶器,在阜新市区发现目标后一直跟随到阜蒙县,才对特定的被害人进行伤害,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行为要件的标准。
三、在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是单一客体。而随意殴打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侵害的不仅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且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是该罪的主要特征。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是要扰乱阜新市的社会公共秩序,他们不是不分青红皂白随意殴打他人,他们的行为都是有特定的原因、特定的动机、特定的对象的。他们行为指向的直接犯罪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因此就本案而言,案发的起因是被告人黄某因与同为新疆的被害人等由于生意上的矛盾发生纠纷,并且自己的一方人员先行被对方打伤,被告人黄某为了“出气”或者是为了使对方不再伤害自己方面的人员,才纠集了其他人等进行伤害。也就是说,本案的被告人黄某等人并非无事生非、随意滋事,而是有其认为可以伤害对方的理由的。就被告人的主观目的而言,也不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无事生非,由此可见,本案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就是要去故意伤害,而非随意滋事,寻求精神刺激,并且为了实施伤害,进行了行动准备,因而其有明确的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且其实施了具体伤害行为,故其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除了以上的辩护意见外,还应当强调的是被告人是新疆的少数民族群众,到内地后由于语言障碍、生活习惯、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对法律和矛盾处理方式理解的不够全面,在自己的同伴受到非法侵害后,没有寻求合法的渠道去解决问题,而是触犯了法律,被告人已经感到了后悔。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靠勤奋劳动为社会做贡献,把他们的传统民族食品带到阜新,对加强民族交往,在一定程度上,做出了贡献。请法庭考虑到辩护人的以上意见,能够对被告人按照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以上便是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必要的话就找个专业律师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