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保护范围

更新时间:2013-05-16 09:52: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1、对于普通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51条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做了如下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说,注册商标的保护,仅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不得任意改变或扩大保护范围。

  (1)必须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

  注册商标所有人不能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各种要素,而必须使用核准注册时的商标图案。如果在商标注册后,需要局部修改,不论变化大小,均应另行提出申请,否则,商标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2)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于核定类别的商品上

  一般来说,一件注册商标只能使用于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如果商标注册后,又需要将注册商标扩大使用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品上,应按商标注册程序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如果商标注册后,需要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也可以再提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如已有人在新申请的商品类别注册使用该商标,就不会得到商标局的核准。

  由此,普通商标专有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类似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所谓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所谓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2、对于驰名商标

  对驰名商标,法律提供了更为广泛的保护范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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