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16条,就特别扶助的原则、申请程序、各部门职责进行了规范,明确了需要扶助的范围、标准、条件以及审批权限,是军队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基本依据。
《办法》规定,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军队人员家庭,符合下列条件者,即可享受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夫妻双方均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但女方必须年满49周岁;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因丧偶或者离婚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必须年满49周岁;再婚家庭,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者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列入扶助范围;依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
《办法》明确,凡符合特别扶助规定条件的军队独生子女家庭,发给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15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发给独生子女残疾后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12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夫妻一方为非军队人员的,其特别扶助金标准和申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