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应注意哪些

更新时间:2018-07-05 15:55: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了自己的安排,又转而出租给他人使用。因为是划拨来的土地,不是买入的土地,所以要注意相应问题。那么,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应注意哪些?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必须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由此可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意出租,只有在依法报批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允许出租。

  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项中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和挤占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所以,将划拨得来的土地进行出租的,要注意相应的问题,当然,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建议是找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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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出租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过批准,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可以进行出租。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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