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人民法院指定的财产代管人实际上就是指定代理人,其代理权限是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管理,保证其不受侵害,并对失踪人的有关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处分,例如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及其他费用,并可为了失踪人的利益而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失踪人的债务人或以被告的身份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