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5年7月,马某将某市某区一处房产以7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王某向马某交纳了3万元定金,又于7月10交付了60万元的购房款,双方口头约定,过户后支付剩余14万元房款。为了少缴契税,双方在7月15日办理过户时,将房屋价格写成了63万元,当日办理过户完毕。此后,马某便向王某要求支付剩余的14万元尾款。而王某此时突然变卦,称双方的实际成交价格为63万元,已经通过房产交易部门确认,双方在房产交易部门签订的过户时的合同,是对原合同的变更,其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因此不同意再支付剩余部门房款,马某无奈,只好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支付剩余购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2015年7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双方为了少缴税而少报交易价格,属于规避税收政策的行为,不能视为合同价格变更。因此,判决王某向马某支付剩余房款14万元。
律师分析:为避税而故意做低价格的二手房合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非常常见,属于典型的“阴阳合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为减少或逃避应缴纳的税款,买卖双方签订阴阳两份合同,其中拿到房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价格远远低于真实交易的价格,这种情况属于恶意串通,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因房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交易额较大,加上做低价格规避国家税费的待业本身就具有违法性,阴阳合同带来了较大的交易风险,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诉累。因此,在进行此类交易时,要留好相应的证据,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为减少或逃避应缴纳的税款,买卖双方签订阴阳两份合同,即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房屋买卖的实际成交价格,同时另签订一份合同,其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远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该份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并以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基础向国家缴纳税款,达到逃税目的。买卖双方这种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有关逃避税收的条款应属无效。
因房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交易额较大,加之做低价格规避国家税费的行为本身就具有违法性,阴阳合同带来了较大的交易风险,如本案中的马某就增加了不必要的诉累,双方尽量进行正常的交易,以防止此类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