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案件,在提起诉讼时是要提交诉讼费用的,在行政案件中则要提交行政诉讼费用,但是,当事人在提交时要确定具体的缴纳,那么,如何缴纳行政诉讼费?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行政诉讼的诉讼费是多少?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行政诉讼的诉讼费承担主体
1、一般规定
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无需交纳诉讼费的行政案件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2、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3、行政赔偿案件
4、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但有以下情形的,要交纳诉讼费: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
不交诉讼费的情况
(一)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
1.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诉讼费用的免交
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以上便是关于诉讼费用交纳的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