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将作品的部分或全部专有权利移转给他人。
承认著作财产权的可转让性,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也包括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著作权转让制度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立法思想。英美国家奉行的是“著作权财产 说”,认为著作权是一种个人财产,著作权所有人如同动产所有人一样,有权随意转让和整 理自己的作品,而不问著作权所有人是作者本人还是其他人。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则有“一 元论”和“二元论”之分。以德国为代表的“一元论”,强调著作权的一元性或单一性,认为著作权既非纯粹的人身权,亦非纯粹的财产权,而是一种特殊的有机复合体,无法以分 割。由于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财产权又与著作人身权融合一体,因而也不能转。以法国为代表的‘二元论“,强调著作权是一体两权, 由相互独立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所构成。
因此,著作人身权的不可让与性并不影响著作财产权的可让与性。尽管上述国家在 立法指导思想上存在着差异,但对著作权转让的形式、手续、程序的要求却是大体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