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11-17 17:10: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那么,刑事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下面就和找法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申诉或者控告,提出法律意见等,可以在法定时期内阅卷、复制案件材料,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被害人近亲属等手机案件材料,可以申请证人作证等。

  二、刑事案件必须有辩护人吗

  刑事案件可以没有辩护人,不过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三、什么人不能当刑事诉讼辩护人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当刑事诉讼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能当刑事诉讼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刑事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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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的权利有哪些
得结合具体案情来确定
刑事被告人有哪些权利?
得结合具体案情来确定
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刑事被害人诉讼中的诉讼权利有以下几个: 1.控告犯罪行为; 2.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回避; 3.参加诉讼; 4.委托诉讼代理人; 5.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案件而不执行立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 6.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有权向司法人员,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起诉; 7.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是否可以受刑事被告人委托做辩护人?
您好,可以的,但是条件要求很高,而且有些权利受限,比如看守所会见等。
刑事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违法就是指违反现行法律,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违法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按照其违反的法律,可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和违宪行为
侵占罪受理年限是多少天
侵占罪一般2-3个月宣判。具体处理:1. 公诉,检察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2. 自诉,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选择时需考虑案件证据、性质等因素,确保选择最适合的方式。
如何删除裁判文件网文件?
法律分析:自己无法删除,但是可以尝试以下两种方法:1、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如果符合不应当公示的情形时,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法官,要求其不予公示;如果属于应当公示的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将身份信息、住址删除;2、提交书面的判决不予公示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说明不应当公示的理由,要求法院撤回,至少申请法院将身份信息、住址删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第六条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第八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第九条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第十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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