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会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那么,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下面就和找法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2.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执行判决失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立案标准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就应当立案追诉。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如何处罚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处罚规定是: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损失越重,量刑就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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