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那么,收养孩子户口本上关系一般怎么写呢?下面就和找法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会在民政局的收养证明书上体现,并不会在户口本上体现。在当事人夫妻双方之一是户主的前提下,会体现为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会有收养的字样。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一)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二)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三)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四)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五)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六)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
办理小孩收养政策上户口怎么上户申请需要携带以下证件材料到户主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
1.《入户申请表》
2.收养人申请(原件)
3.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县级以上公证机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被收养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2009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收养关系且未落户的人员,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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