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05-18 18:05: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现实工作中,要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人身受到了损害的,此时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之后,才有可能会按照工伤事故来进行处理。但提出认定申请的,很有可能出现不被受理的情况,那法律中规定工伤认定不受理的情形都有哪些呢?下面就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工伤认定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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