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签订是伴随着一定的风险的,只要合同存在,那么相应的合同的风险也就存在,当然合同中的风险也是可以进行转移的,转移是需要一定的条件奠定的。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应当如何规定?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风险转移的时间具体指哪些
风险转移的时间依第67条和第6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况:
1.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公约第67条的规定应依下列方式转移风险:
(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
(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2.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是由于对运输中的货物的出险时间不易确定,所以公约又规定,如情况表明有此需要,风险自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须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的为限。
3.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
依公约第69条的规定,其他情况下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