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期间,如果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同时,不安抗辩权也有不同于其他抗辩权的特点。下面,找法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详细说明一下不安抗辩权的特点。
不安抗辩权的特点
1、适用范围有限性。首先必须是双务合同;其次是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只有后履行一方有履行不能的情形时,先履行一方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2、行使主体特定性。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只能是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后序履行义务的人的救济方法只有顺序履行抗辩权。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则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3、适用条件法定性。我国法律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具体情形明确限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4、救济措施预防性。不安抗辩权是对一般违约的补救措施的补充,是对根本违约的救济,实际是一种特殊预防性的事先救济措施;
5、违约发生可能性。不安抗辩权事先救济特点表明违约仅仅具有可能性,因为合同期限尚未到,谈不上现实违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