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的公司大多采用入股的形式融资,股权占有的多少体现了一个股东在公司的地位。而股权是可以转让的,也是要依法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那么便牵扯到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间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前提又是什么呢?下面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
1、从逻辑上看,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互为因果、源流。要确定股权何时发生变更,必须首先明确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点。依《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股权转让合同规制方面,《合同法》与《公司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因此,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应坚持成立生效主义为原则,批准或生效主义为例外的司法态度。当前,股权转让合同的批准主要限于国家股权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等情形。
2、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2款借鉴了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尊重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瞒着其他股东径直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未通知其他股东,那么此类合同的效力如何?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笔者认为,应界定为可撤销合同较为适宜。首先,签订转让合同未通知其他股东,确实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出让股权的法定限制条款,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次,由于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不同意是否购买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转让合同均以未通知其他股东为由一律认定为无效,势必会侵害转让股东的处分权。因此,为平衡转让方和其他股东利益,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又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撤销该转让合同,未申请撤销的,则转让合同有效。但是,为维护交易秩序,其他股东行使撤销权必须有一个合理的期限限制。这里可参照合同法有关除斥期间的规定,将股东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锁定为1年,自买方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计算;超过该期间的,则不得再请求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