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及司法实践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我国商标法上的商标侵权行为如何认定?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此问题的分析。
我国商标法上的商标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一)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类型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根据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需要注意的是,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情形属于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1)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2)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3)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4)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他损害行为”主要指: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交叉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具体表现如: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等。
此外,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