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比较好的成长环境,在我国针对未成年人有着各种各样的保护法规。夫妻双方在离婚以后,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其中一方,但是另一方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孩子进行探视,在执行探视权的期间,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必须进行协助。下面找法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在我国拒不执行探视权怎么办?
一、在我国拒不执行探视权怎么办
按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相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探视权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孩子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时间进行双方协商。如果谈判破裂,或者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最终判决,而最终判决的时间,即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也必须执行。
此外,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就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探视,也就是说,子女在成年后有了见父母或者不见父母的自主选择权。
三、探视有哪些方式
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当然,探视的方式依旧是先由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