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占有改定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03-03 11:41: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不动产物权设立是以登记为准的,而动产物权的设立是以动产交付是生效的。所以进行动产买卖时,动产交付非常重要的,而有些人买卖动产后,并不会立即交付,那么民法典占有改定有什么规定?找法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的占有改定有哪些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条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动产和不动产的概念和区别

  动产是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如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1、移动性。动产其实也就是在脱离原有位置存在的。比如说像各种的流动资产、还有一些长期的投资和一些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不动产这种就是属于位置固定性,同时也是属于一种地理位置固定。比如说像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这些就是属于土地定着物,这种也就是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同时过种也是因为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属于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2、个别性。动产一般来说也是没有什么特别的个性,都是普遍存在的。不动产可以说它都是有着它的独特性、异质性,同时还属于一种独一无二,包括位置差异、利用程度这些方面的差异、权利差异。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动产的所有权一般是以交付为转移的,而有些动产的物权转移时,当事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动产物权一般是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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