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看到简易二字就能知道事情简单不会复杂,所以在刑法上的简易程序也是如此,只针对一些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那么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扶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二、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哪些?
依照《民诉解释》第257、264条规定,下列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达一方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案例:原告李某起诉被告李某返还古董花瓶。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案外人钱某认为,自己对古董花瓶有所有权,于是向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①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来说,即便当事人都同意用简易程序审理,也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②因为这是法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