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在生活中,如果有人失踪长达48小时后,我们是可以报案的。失踪时间更久,我们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的。那么,宣告失踪判决书是怎样写的呢?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又是怎样的呢?今天,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一篇关于宣告失踪判决书的范本。
宣告失踪判决书范本
申请人:张××,男,汉族,xx2年10月8日出生。
申请人张××要求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诉称:张××之女张××(1973年2月18日出生)于2006年4月失踪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无果。2006年4月26日,张××之子张*义到张××租住地所在辖区的派出所报案。张××现已失踪3年,家中还留有一8岁女儿,无人照料。张××与老伴已年近7旬,张××又偏瘫多年,行动非常困难,所以请求宣告张××失踪,并将张××之女判归张××夫妇收养,将张××留下的43145.53元银行款指定由申请人张××代管。
经查:张××,女,汉族,1973年2月18日出生,系申请人张××与王xx婚生之女。张××的户籍与居住地因婚于1994年4月5日迁至xx市xxx村3组110号。离婚后(具体时间不祥)暂住xx市xx村。张××于2006年4月离开其暂住地后,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5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张××仍然下落不明。
另查明:张××失踪前在xx银行xx分行所开立的xx号帐户,至2006年8月3日的存款余额为xxxx元;其在xx银行xx分行处开立的xxxx帐户,至2005年12月16日的存款余额为xxx元;其在xxxx银行xx分行开立的xxxx帐户,至2006年7月2日的存款余额为xxx元。张××名下还有2004年10月30日存入xxxx银行xx分行帐户xxxx到期日为2009年10月30日5年定期存款xxx元(本金)。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的关于宣告张××失踪及将张××之存款指定由其代管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张××为失踪人;
二、指定张××为张××银行存款的代管人。
审判员xxx
xx年x月x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