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并存债务承担

更新时间:2021-01-22 16:57: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并存债务承担是什么呢?很多人可能觉得这个词听起来很不好理解,完全不知所云,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一下并存债务承担的相关内容,以帮助你理解与运用。

  一、并存债务承担的定义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严格地讲,这并非债务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债务人增加,成为多数债务人的债。总的原则,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径直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

  二、并存债务承担的特征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

  (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

  (4)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三、并存债务承担的要件

  并存的债务承担,在要件构成上大体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相同,因而也包括:

  1.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也就是说债务是可以转移的,不能与人身相关,当事人不能约定不可转移,而且不能是不作为义务等;

  2.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在此,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不同之处在于,若由债权人和承担人直接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则不问债务人的意思,该合同均可生效;若由债务人和承担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则不必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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