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并存债务承担

更新时间:2021-01-22 16:57: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并存债务承担是什么呢?很多人可能觉得这个词听起来很不好理解,完全不知所云,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一下并存债务承担的相关内容,以帮助你理解与运用。

  一、并存债务承担的定义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严格地讲,这并非债务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债务人增加,成为多数债务人的债。总的原则,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径直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

  二、并存债务承担的特征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

  (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

  (4)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三、并存债务承担的要件

  并存的债务承担,在要件构成上大体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相同,因而也包括:

  1.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也就是说债务是可以转移的,不能与人身相关,当事人不能约定不可转移,而且不能是不作为义务等;

  2.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在此,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不同之处在于,若由债权人和承担人直接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则不问债务人的意思,该合同均可生效;若由债务人和承担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则不必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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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承受移转的债务,对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债务全部移转于第三人时,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承受原债务人地位,债权人可就全部债务要求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不履行、履行不完全时承担违约责任。债务部分移转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仅就部分债务负责,原债务人对未移转的部分债务仍须负责。两个债务各自独立,债权人应就不同债务分别主张之,不能混淆。 (二)债务所附之抗辩权移转于第三人。因债务承担系第三人承受原债务人的债务,而并非新债务设定,债的同一性并不丧失,故原债务的抗辩权自然移转于第三人。第三人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时效抗辩、期限利益抗辩等对抗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基于债务同一性,债务移转于第三人承担的,时效仍继续进行。但关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进行移转的,是否允许债务承担人以时效经过抗辩存在不同意见。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视为对债务的承认,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债务承担人不能主张时效抗辩。此外,第三人可以就移转于自己的债务同债权人对于自己的债务进行抵销,但不能主张同债权人对于原债务人所负的债务进行抵销。免责的债务承担系相对无因行为,第三人不能以债务承担的原因行为对抗债权人。原因行为无效、被撤销不影响债务承担的效力,债务人也不能以没有得到因承担债务而获得的对价给付而拒绝履行债务。 (三)附属于所移转债务的从债务亦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移转合同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同时,也提到了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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