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生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合同履行及处理争议的依据,对发包人、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工程质量合格,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参照有效结算。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下面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关于合同的效力,《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和《合同法》第三章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除要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必须具备自身的一些特殊要件。一是积极要件,具体包括:
1、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发包人,除房地产开发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他建设工程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未作限制。对于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根据《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即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发包人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3、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序,如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二是消极要件,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