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哪些人员

更新时间:2020-12-15 17:22: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说到竞业限制,其实并不是要与每个劳动者都进行约定的,通常情况下是用人单位有针对性的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此来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那么你知道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哪些人员吗?下面就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哪些人员

  《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指出,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作为竞业禁止对象的主要有以下五类人:

  1、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

  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

  3、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

  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

  5、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这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来说。

  二、竞业禁止条款的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签订一份公平、合法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应注意以下方面:

  1、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用人单位给付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补偿数额应明确,支付方式是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按月支付。

  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要有明确约定。所约定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必须合理、可行,不能超过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4、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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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的对象有:1、高层管理者;2、技术研发人员;3、高级营销人员;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5、重要信息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人员依法仅限于
竞业限制的对象不是全体员工,竞业限制的对象必须是企业中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就业权利的限制,故劳动者在签订协议前要明确是否有签约义务,否则可以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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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竞业禁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相关司法解释则对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进行了规定,并规定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除了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单位还可以要求其继续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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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中规定,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法定竞业禁止的业务是劳动者不得自营与所任职企业相同或类似的营业,也不得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相同或类似的营业。同理,作为约定竞业禁止,其限制范围也不能任意地扩大,一般应限制在该用人单位业务影响的区域或行业,且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否则,必将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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