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民事行为都需要用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的分类有很多,依据权利与义务的承担,可以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实践中一般以双务合同比较多,那么保管合同是双务还是单务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保管合同是双务还是单务
我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我国合同法第365条没有限定保管物以动产为限。现实中保管不动产的例子是很多的,例如房屋、果园、池塘等都可以成为保管的对象。因此,法律有必要调整因委托他人保管不动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典型的有买卖、租赁、合伙、借贷、运输以及财产保险等;单务合同为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则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典型的有赠与,归还原物的借用和无偿保管合同等,在实践中,单务合同是合同中的例外,双务合同为普遍表现。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因取得权利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为给付;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但有例外,如有息借贷属有偿合同但却属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原则上是单务合同,但单务合同又未必是无偿合同。所以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