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又称不动产施工优先权、不动产建设优先权,是指不动产的施工人、承揽人或者承包人(统称承包人)就该不动产修建而产生的债权,对该不动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建设工程优先权如何行使?
建设工程优先权如何行使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具备法定条件而发生。但优先权的行使还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
⑴催告程序。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⑵行使方式。根据《合同法》286条规定,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①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②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
⑶行使期限。对于承包人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款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对中途停建的工程(烂尾楼),如无法取得竣工日期的证据,可依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作为竣工日期。工程价款优先权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方式
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下面跟着找法网那个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方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方式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具备法定条件而发生。但优先权的行使还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
1、催告程序。
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至于该催告的合理期限,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催告期限为28天,属于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工程价款的标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为两个月(60天)。
2、行使方式。
(1)根据《合同法》286条规定,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
①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
②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
(2)途径有两种:
①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
②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3、行使期限。
对于承包人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款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对中途停建的工程(烂尾楼),如无法取得竣工日期的证据,可依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作为竣工日期。工程价款优先权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4、法定优先权的效力。
法定优先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包括优先效力、追及力等。当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享有别除权,即要求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如果建设工程被转让,法定优先权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