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要订立合同的话,可以口头约定,也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来订立民事合同。单务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分类,那么,常见的单务合同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单务合同有哪些
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已为学理通说.如果按照“互负义务说”、“权利义务关联说”、“对待给付关系说”之观点,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均为一方只有权利而无义务,另一方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然而,各国的立法以及我国现行规定均非如此。
赠与合同虽为无偿合同、单务合同,但它决非仅仅表现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附义务赠与之双方均存在合同约定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义务交付赠与物;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附负担的赠与不是双务合同而是单务合同。其理由为:第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不问双方的给付是否等价。然而,附负担的赠与只在赠与的范围内承担义务。比如,《意大利民法典》第793条第2款规定:“受赠人承担在受赠财产价值范围内履行负担的责任。”第二,双务合同中的权利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附负担的赠与则不然。得向附负担的受赠人行使权利的,不限于赠与人。
借贷合同可分使用借贷合同和消费借贷合同。台湾学者认为,无论是使用借贷还是消费借贷,均为片务契约17.大陆学者一般认为,使用借贷为单务合同;在消费借贷中,属于以金融机构为合同一方的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单务合同。以此推论,自然人之间的消费借贷,是单务合同。就是这种单务合同,使用借贷抑或消费借贷(以金融机构为合同一方的借款合同除外),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当承担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德、法、日等国法律规定莫不如此。
就使用借贷而言,出借人有容忍借用人使用借用物,不得无故收回借用物的消极义务,以及当借用物因故回复于出借人占有时,基于借用人的请求,应将借用物交付使用的积极义务。出借人不履行此项义务而造成借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使用借贷虽为无偿合同,但这并不否定出借人的瑕疵担保义务。与买卖、租赁等有偿合同不同的是,赠与、借用等无偿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受较大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不因标的物的瑕疵而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赠与人或出借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的,或有重大过失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借贷,虽然也是以借用物的用益为目的的合同,但它是一种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因而出借人没有容忍对方使用借用物的义务。然而,消费借贷中的出借人也有瑕疵担保义务。由于消费借贷为实践性合同(我国以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除外),借用物的交付是使借贷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行为,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借用物的品质、特性、质量标准均以交付的标的物为准。借贷双方对出借的标的物有质量约定的、出借人保证借用物无瑕疵的、属于有偿消费借贷的,出借人均应担保借用物无瑕疵。借用物有瑕疵的,借用人可请求出借人依合同的规定更换借用物和请求损害赔偿。
经对赠与合同、借贷合同这两个被学界公认的典型的单务合同的分析,不难看到,单务合同并非纯属一方有义务,另一方无义务。若以互负义务作为双、单务合同的划分标准,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实难避免被认定为双务合同。
总之,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固然是单务合同,然而,它不是单务合同的全部。
子女抚养权起诉状范本
如今的离婚案件不仅仅只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更多是关于子女抚养的纠纷。大部分的夫妻在离婚时会选择协商处理子女的抚养权,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约定好的扶养协议。如果其中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可以向法院起诉。下文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子女扶养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
子女抚养权起诉状范本
原告:李×,女, ×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公司职员。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某楼 联系电话:
被告: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北京市某区某地
住所地:北京市某区某室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子女史某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整。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未婚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分居两地。约定儿子由父亲史某抚养,母亲李某在不影响儿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可随时探望。并约定:儿子在寒暑假期间,由母亲接走抚养。若此条款不能履行,则儿子的抚养权可变更为由女方抚养。
两人分开后,被告将孩子送到农村老家,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来抚养。此后,原告每次探望儿子都遭到无理拒绝。07年暑假原告去接孩子,孩子爷爷竟然将孩子藏了起来。拒绝让原告接走抚养。原告从两人分开至今仅见到过孩子一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把儿子放在农村老家,并拒绝让原告探望和抚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的约定。该行为不利于儿子的学习与成长,并严重损害了原告对儿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原告作为母亲思儿心切,经常以泪洗面。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
此致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