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和共同侵权

更新时间:2020-11-27 15:09: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共同侵权责任亦称共同加害行为、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以共同加害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损害。它包括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合伙致人损害。下面找法网的小编就给大家具体介绍。

连带责任和共同侵权

  一、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及连带责任。

  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其本质特征就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它具有如下特点:

  1、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为多个人,即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构成。

  2、共同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3、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

  4、数个加害人的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对损害结果具有原因力。

  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它具有如下特征:

  1、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整体责任。

  2、受害人有权请求任何一个或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加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其连带责任的性质。

  4、各行为人依其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原因力的大小对内负按份之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148条又对此作了补充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与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可能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性为,但不知数人中是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它是共同过错的另一种形式。它具有如下特点:

  1、共同行为系有数人实施。

  2、共同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但又不针对特定的人或者财产。

  3、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客观上的因果关系。

  4、不能判明是谁的行为引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的特点与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相同,但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于法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可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并依据第一百零六条第2款的过错原则作出判决。需注意的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内的责任份额,原则上应平均分配。

  三、合伙致人损害与连带责任

  合伙致人损害,是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事务致人损害。

  2、合伙人之一在执行合伙事务中致人损害。合伙致人损害具有共同侵权的特点:

  1、合伙的侵权人为两人以上的,构成共同侵权无争议,合伙人之一在执行合伙事务中造成他人损害,也应俺全体合伙人致人损害认定,因该侵权责任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符合共同侵权责任主体在二人以上的特点。

  2、合伙人执行合伙事业的行为系全体合伙人的行为,体现了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识和共同利益,行为人的过错,就应该推定为全体合伙人的过错,所以,它就符合了共同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所具备的共同过错。

  3、合伙致人损害具备共同侵权中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特点。

  4、当然也就具备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特点。

  《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致人损害后,应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的对内债务可依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合伙人对债务承担约定的比例,盈亏分配比例,确定对内份额,当然,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应当首先从共同财产中支付,共同财产不能够支付的,才由各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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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 被告是谁
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依据 民法总则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 1、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为多个人,即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构成。 2、共同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3、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 4、数个加害人的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对损害结果具有原因力。
共同偿还就是连带责任嘛
主要看具体合同如何约定?如果写的明确,是无限连带责任。
债权侵权责任的历史渊源
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有全部赔偿原则、限定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和衡平原则四项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 2、限定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损害: ①国家损害赔偿。 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3、惩罚性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产品责任。 4、衡平原则。即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应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态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公平。
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在委托代理中,存在以下连带责任:  1、本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与转托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第81条规定: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4、共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40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你好,摩托车强制报废没买保险被抓罚款没交怎么办?
您好,您可以让行政部门出具一份处罚通知书,然后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直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