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将为大家总结一篇关于强制执行现场笔录的文章。
强制执行现场笔录
时间、地点、人物三要素,缺一不可。执行是一个程序复杂的过程,现在程序的规定不亚于审判程序的规定,这是执行规范化的要求。
1、时间:反映了执行程序的各个节点起始,没有时间的规定,有些案件程序上就不是公正的,而强制执行的价值追求在于程序正义,因此,时间在笔录中是很重要的。目前来看,我们的笔录中基本上只有谈话的年月日,时间上的要求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是谈话的起、止要求。执行笔录的制作是执行行为的一种,执行行为不符合要求,当事人可能就此提出执行异议,所以,以后的执行笔录要有开始的时间,也要有结束的时间。
2、地点:指的是制作执行笔录的执行行为发生地,可能在院部也可以是其他地方。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书写不具体,有人写成本院,有人写成执行局,也有人写其它地点。我们应该找出最小的空间范围,精确加以定位,从而让曾经发生的执行历史在特定的时空加以固定。
3、人物:谈话的各方当事人,起码是三人以上。主要是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在场人等。关于执行人员,存在的问题是自问自记,一人完成,这其中当然有执行人员不足的现实问题,但有问题我们不能牺牲法律为代价。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从事执行公务不得少于二人,执行笔录制作是执行公务行为的一种,执行人员自然不能少于二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我们需要掌握其基本信息,主要是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当今社会是信息化社会,通讯方式尤显重要。关于其他人,可能是申请人请来的,也可能是法院邀请来的,只要其参与了执行过程,记载下他的身份情况及参与情况也是必须的。
以上为有关法院执行笔录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