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法人股东挪用资金案例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被告人徐某利用公司法人身份,涉嫌非法挪用公司资金600万元被公诉。
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徐某担任内蒙古某公司法人期间,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让公司财务人员将公司200万元,转给妻子的位于武汉市的一家商贸公司。几天后,被告人徐某又用同样方式,让财务人员挪用300万元转至其妻子在河北的一家劳务公司。
同年8月和9月,被告人徐某又让财务人员挪用100万元资金,分四次转给其妻子的公司。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徐某所在公司的多名股东向警方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被告人徐某抓捕。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将600万元资金归还公司。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徐某提起公诉。
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这些人如果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规定,应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处理。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经手、主管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私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对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里所说的“归个人使用”,是指归本人或者交由其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指挪用资金的时间已经超过三个月并且未归还。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营利活动”,是指用所挪用的资金进行经营或者其他获取利润的行为。至于其是否实际获得利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违法活动的。这里的“违法活动”是广义的,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如赌博、嫖娼,也包括犯罪行为,如走私、贩毒等。
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至于其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个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