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的行为不仅违法,还损害了所在单位的资金安全。公司的股东也没有随便挪用公司资金的权利,如果股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自己这种特殊的身份,就随便把本公司的资金借给其他人或者挪为己用的,挪用数额在5000到1万元之间的都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挪用资金罪主体包括股东吗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不包括单纯作为公司的股东,不具有主管、分管或者直接经手、管理本单位资金的身份的人员。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是一个只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才有可能得以实施的犯罪,因此,只有那些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拥有一定的职权,主管、分管或者直接经手、管理本单位资金的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具体而言,大致包括下列人员: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物资购销人员,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企业的厂长、经理、会计、物资购销人员,其他单位的领导、财务人员等等。
根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