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期间约定不明的是几年

更新时间:2020-11-13 11:13: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担保方式约定不明要如何处理?一般来说担保的方式会在担保的合同说有相关的条款详细说明,并且按照相关的规定是必须要有的。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反担保期间约定不明的是几年

  在我国,除约定保证期间外,法律还认可法定保证期间的存在。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法定保证期间系对约定保证期间的补充,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5条、26条);二是约定保证期间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一款),是指保证期间的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间的情形;三是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形,适用2年的保证期间(《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即本案保证合同约定的情形。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直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全部还清时为止的情况比较多,特别是在商业银行所制定的标准借款担保合同文本中。对于这种情况,由于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还是作出了约定的,只是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时间,而且保证人也同意,债权人采取了最大限度的可能来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也是法律所鼓励的,如果适用《担保法》规定的推定保证期间6个月,对债权人有所不公。但如果无限期地允许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求偿,对保证人也不公平,结合我国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意见认为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如果超出诉讼时效,则超出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没有超出的部分仍可认定为有效。因此,《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作出了上述规定。

  保证中有一种称为“不定期保证”的保证形式,保证人在债务本息未受清偿之前一直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不定期”。《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将这种情况视为“约定不明”,也就是不承认“不定期保证”,强制将“不定期”变为“定期”2年,这可以视为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定时期所采取的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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