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更新时间:2020-11-13 09:13: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这句话想必大家都不陌生,虽然大部分人都知道保护生态的重要性,但还是有些人不顾法律法规做一些破坏环境的事情,我们国家对于破坏生态是有法律法规约束的,如果肆意污染环境将会受到惩罚,并且进行赔偿,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生态环境受到了损害,谁有赔偿义务?谁有索赔权利?

  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在赔偿权利人方面,2015年印发的试点方案规定,赔偿权利人是省级政府。此次印发的方案则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

  这位负责人解释,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有必要对赔偿权利人进行扩大。

  方案规定,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如贵州省政府可以委托贵州省环保厅来进行索赔工作。

  方案同时规定,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

  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此次印发的方案明确“磋商前置”,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诉讼的前置条件。

  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这份经过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将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促进赔偿协议落地。

  方案也明确,对于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环保部将积极推动各地制定实施方案,以案例实践为抓手,扎实推进工作。

  在加强技术保障方面,环保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建设,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范管理。

  同时,环保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相关部门,推进解决各地在改革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方案》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即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方案》提出了总体目标,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提到,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方案》还提到,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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