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离婚是会进行孩子抚养权的认定,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有给孩子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也有探视孩子的权利,那么,当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不给抚养费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吗?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不给抚养费探望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不给抚养费也有权利强制执行探视权。
【拓展资料】
离婚后对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协商无果,那一般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了。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的条件,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注意,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