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不动产登记效力,是指通过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所施加的实际作用。从法律效果看,不动产登记效力包括公示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以及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关于不动产登记效力如何,各国由于基本国情和历史传统差异,对不动产登记效力也有所不同。关于不动产登记效力,学界也有不同的观点:
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要件主义模式之争。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依照登记对抗主义,由于不动产物权变动不需要登记,因此不动产登记没有公信力,只有对抗力,这样不经公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不仅在理论上是矛盾的,而且在实践中对第三人的保护也是不利的。而登记要件主义由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办理登记,因此登记具有公信力,符合物权的排他性效力,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优。
法律依据:
我国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采纳的立法模式是一种折衷的模式,其中既有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又有登记对抗主义模式。有学者对这种立法模式进行批评,认为这种不统一的效力模式会造成物权法有些概念的前后相矛盾。
登记的公示力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登记的形成力
登记的形成力,又称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是指登记具有使基于法律行
不动产登记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生效的效力。
登记的推定力
登记的推定力又称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是指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不动产权利的效力。
登记的公信力
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推定为真正的权利,并赋予其公信力,基于登记的公信力,即使登记错误或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