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举证责任正置的情况下,受害人承担对全部要件的举证责任,因此无所谓就哪一要件先举证,哪一要件后举证,尤其是关于各要件的证据往往融合在一起,举证时没有明确的先后之分,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特殊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1)行为的法定性: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性,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实体中都有体现。《民诉法实施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A、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B、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C、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D、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E、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F、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的。”不仅如此,由于 举证责任的分配兼跨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两大领域,所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至一百二十七条以及《证据规定》第四条也对哪些侵权行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作了规定。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既出现在诉讼法中,又出现在实体法中,这充分说明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性,有效地避免了举证责任由法官自由裁量可能带来的混乱。
(2)事由的法定性: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指特定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特定分配,而且还意味着反对一方所证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亦必须作出严格的限定,即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反对的一方究竟应该反证证明什么,仍然必须要由法律a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六类特殊侵权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带来了许多的麻烦,其原因a没有对倒置的事由作出具体规定。而依据《民法通则》,尤其是《证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并非不分清红皂白所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部倒置,而仅仅是倒置某些方面,这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主观过错证明责任的倒置,即由加害人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或受害人、第三人有过错;二是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倒置,即由加害人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事由的法定化,弥补了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制度的缺陷,使加害人、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更加明晰,法官在适用举证责a倒置时,也更具有了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