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管理人的审计报告有异议

更新时间:2020-11-04 17:27: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清算这个词对于企业运作者来说一定不模式,出具清算审计报告审计企业的资产及负债情况,通常是注册会计师对企业清算基准日时的资产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对破产管理人的审计报告有异议

  破产清算审计的职责是对破产清算的会计信息发表意见,也就是对依法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偿还债务发表意见。如聘请注册会计师参与破产清算,应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否则是与独立审计准则不相符的。

  进行破产清算审计,除了常规的财务审计、会计报表审计之外,还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1、审查破产宣告日前六个月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和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

  2、核对从行业会计科目转人破产清算会计科目是否与《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否正确。

  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法院裁定或财政部门批准。

  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的程序和是否经批准。

  5、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否经批准。

  6、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7、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人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充分,核算是否正确。

  8、破产债权申报的时间限制、数量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是否充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依法处理。

  9、第一顺序破产债务的核算是否合法。

  10、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审计发现有以上问题时,书面通知清算组作出凋整,有违法行为的建议委托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在清算组作了会计调整后才出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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