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现象十分普遍,广大企业对这一常规业务的重大税收风险普遍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可能会在拆借资金的过程中造成很多的问题。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企业间拆借资金增值税的相关问题。
企业间拆借资金增值税:
其一,企业将资金让与他人使用属于增值税贷款服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故,企业将资金让与他人使用的行为,符合增值税“贷款服务”的定义。
其二,企业将资金无偿让与他人使用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故,企业将资金无偿让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畴,需要缴纳增值税。
其三,企业将资金无偿让与他人使用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故,企业将资金无偿让与他人使用属于企业所得税中劳务(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包括增值税中的服务和劳务)视同销售范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四,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其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九)7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其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诸如甲企业向银行借入资金后,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资金,各自分担相应银行利息的业务,不属于前述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视同销售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