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医疗事故成为导致医患矛盾的主要因素,此类案件如不认真处理对待,极可能会引起群体性恶性事件。因此,对医疗纠纷案例不能赔钱了事,息事宁人,而是应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了解解决纠纷的方式。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05年3月至2006年6月原告陈某、洪某之六子陈小某连续在厦门市某饲料有限公司工作。2006年6月25日陈小某回家后出现发热、怕冷,遂请漳浦县杜浔镇路边卫生所(负责人被告何某章,下简称卫生所)医生被告何某到家诊治,被告何某以其患的是“伤寒”病打针、输液共三天,并给口服氯霉素糖衣片。6月30日下午及7月3日、7月7日,何某继续给患者输葡萄糖液、氯化钠加氯霉素。7月11日何某改用“先锋”再输一次。7月12日上午,患者被送漳浦县杜浔中心卫生院(下简称卫生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伤寒可能;2、其他待除。并为患者使用氯霉素药物,后建议转市级医院治疗。7月15日,患者转漳州175医院治疗。诊断为:1、骨髓抑制;2、继发性感染;3、电解质紊乱;4、急性上消化道出血;5、呼吸性碱中毒。住院8天后转漳州市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与175医院基本一致。经专家会诊、检查、抢救,患者因骨髓抑制、继发感染等于7月24日医治无效死亡,共计花去医疗费人民币15918.72元。原告夫妻共生育八个子女,均已成年。经委托厦门市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本案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卫生所、卫生院共同承担次要责任。为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何某、何某章、卫生所、卫生院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15918.72元,死亡赔偿金275065.6元,丧葬费965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7335元,护理费54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500元,误工费92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合计人民币445463.72元。
案情分析
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一样,但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究其原因是对如何适用法律的理解不一致造成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专业性较强,审理好本案必须正确界定以下三个法律问题:1、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2、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3、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案情结果
漳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卫生所对患者的诊疗存在诊断行为不规范,导致治疗错误;卫生院对患者的诊疗存在病史采集记录不规范、不详细,病情分析不详细,导致诊疗失误。上述两家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厦门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认为卫生所、卫生院共同承担次要责任是正确的,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卫生所、卫生院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合计人民币402672元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何某、何某章是卫生所的医生,在执业期间履行卫生所职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卫生所承担,故原告请求被告何某、何某章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四十九至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卫生所、卫生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因陈小某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2672元的30%即12080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