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的诊疗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大大小小的事故,医疗纠纷也层出不穷。在实践中,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有哪些?在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中,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的方面有哪些?怎么才能顺利的处理医患纠纷?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医患纠纷的真实案例。
医患纠纷真实案例:
一、基本案情
死者赵某某系原告张某之夫、赵某之子。2017年7月29日,赵某某到被告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被该站值班医生诊断为咽炎,该值班医生给予赵某某打吊针治疗,赵某某离开时,值班医生还为其配置消炎药。当晚,赵某某一人单睡,次日张某发现赵某某躺在地上,全身紫黑,张某立即报案,当日公安机关对赵某某进行尸检,排除药物和他杀,死者系高血压引起的心脏病发作,高血糖引起的心脏衰竭而死亡。正当张某一家准备火化时,一同看病的人告诉张某,赵某某曾于7月29日一同在被告处看病的事实。张某遂找到被告卫生服务站要求赔偿,在当地派出所的主持下,双方均同意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鉴定意见书中,专家认为:1、卫生服务站无病历记载;2、未进行心肺听诊。同时在分析意见中还指出:死者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及不足之间没有关系。为此,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法院遂委托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因缺乏病历等必要的鉴定资料,该鉴定无法进行,被退回法院。
二、法院审判
审理中,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
(一)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表明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不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本案中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死者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二)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应当分担责任。理由是:本案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存在过失是显然的,因为其未进行心肺听诊和书写病历,违反了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致使司法鉴定无法进行,该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但死者死亡却因病死亡属于自然死亡,被告虽有一定过错,但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应由双方分担责任。
合议庭最后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在处理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职责进行判断,由于被告未书写病历资料和进行心肺听诊,在用药时也未注意到死者特殊身体状况,至少加速了死者的死亡。从被告违反医疗机构的职责看,被告存在过错。要求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也符合法律和情理。
本案经过分析后,被告主动接受了法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